问题1:请问我司自有车辆为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具有高空作业功能)计1分吗?
答:高空作业车辆是指运送工作人员和使用器材到现场并进行空中作业的专用车辆,若投标人提供的车辆满足上述功能,评审时予以计分。
问题2:我司购买二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原车主(销售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司提供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是否满足条款要求进行计分?
答:可提供变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若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无法变更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问题3:商务评审中的车辆设备可以提供分公司的吗?
答:分公司车辆设备可计分,但子公司车辆设备不予计分。
问题4: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第2条“团队技术力量”关于拟配备本项目的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第二点:②具有人社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安全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证书的计2分;具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计1分。本小项最多计1个,最高计2分。我司认为本项目属于城市维护项目,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和安全类相关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与本项目不相关,这条有为公司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近年来,环卫工人安全事故频发,服务于城市清洁运行的环卫工作正在演变成一种高危职业。大量的从业人员长期暴露在复杂且充满潜在危险的环境中,由于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防护措施,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操作失误、坠落和闪爆、机械设备使用风险、化学物质伤害、物理伤害、传染病风险等安全事故,本项目设置具有安全类职业资格(职称)证书人员通过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或减少作业工人作业时的安全风险。同时本项目19个采购包均设置了此条款,不属于“为公司量身定做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问题5: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第3条“车辆设备”关于:1、供应商现已有机动车辆中具备路面机扫功能的:②总质量达12吨(不含)以下的,自有的每台计1分,租赁的每台计0.5分。本小项最多计2台,最高计2分。采购需求中有关于机械设备配备要求,关于机扫车并没有要求要提供总质量12吨(不含)以下的车辆,本项与采购需求要求的内容不一致。
答: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考虑到实际道路宽度、突发事件等,小型路面机扫车辆更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等特性,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机械设备配备至少须满足最低的配置或高于以下配置”,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应配备文件中要求的车辆类型及数量,并非指仅能配置这些车辆,实际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车辆设备。
问题6: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第******学校的环************学校,机关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以及园林绿化的作业内容与本项目要求并无二致,本项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嫌疑,②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类项目,类似业绩应该也要属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才合理,本次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公示截图链接等证明力最强的有关文件,为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了空间,也存在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订制的嫌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①本项目属于城乡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及园林绿化服务项目,而并非封闭式办公场所及院落的环卫保洁及园林绿化服务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项目业绩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有关,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在此项设置时未局限在特定行政区域,未限定特定行业,且同时此条评审因素的设置潜在供应商数量可构成充分竞争,不存在“本项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嫌疑”。②本项目类似业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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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4-12-13 09:00 | 2024-12-13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12-13 09:00 | 2024-12-13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4-12-13 09:00 | 2024-12-13 09:00 |
无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管理局 |
联系人:杨晶 |
电 话:0731-****** |
地 址: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琴、谢振林、蒋媛、杜锦、罗征霖 |
电 话:0731-****** |
地 址:******街道东二路39号水岸世景5栋3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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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12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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