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6 11:08:55
开标/开价地点:供应链 截止时间:2025-05-21 20:04:11
公告信息:
矿业公司2025-2026年度柴油采购
\t1、采购内容
******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柴油采购,国VI标准,采购期一年(约480吨),车用柴油符合GB 19147-2016 。
\t2、成交人资格要求
\t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有能力履行采购内容要求和提供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厂家货贸易商。
\t2.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t2.3具有燃油经营资质及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t2.4具有至少一份自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止合同中总销售量在500吨(含)柴油销售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复印件)。
\t3、投标报价
******发改委当期“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进行报价,由响应人报出其相应的优惠比例,优惠比例只能为正数(例如:优惠5%),合同期内优惠比例固定不变。
\t3.2柴油含税结算单价(订货日期)******发改委当期柴油最高零售价格×(1-优惠比例)
\t4、付款条件
\t采购人享有成交人给予的先货后款信用销售额度不低于70万元,成交人需将实际供货的柴汽油数量及其对应的当日价格按月报采购人,采购人确认无误后,由成交人开具13%全额专用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入账后月底以电汇结算付款。
\t5、供货要求
\t5.1 成交人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为便于合理安排双方的日常工作,保证运输的经济性原则,以5吨为计量基点(中关铁矿除外),采购人将每月所需柴汽油品种及数量分批次告知成交人,且需在订货日期的前一天告知乙方,成交人与采购人的用油单位沟通后安排配送,成交人负责协调运输配送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分批次将油品送货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t(1)黑山铁矿:月用量约20吨,1个12吨柴油车,与承德市距离约30公里;
\t(2)柏泉铁矿:月用量约13吨,1个5吨柴油车,与承德平泉县距离约6公里;
\t(3)中关铁矿:月用量约7吨,无储油设施,与沙河市距离约30公里;
\t5.2 成交人按照采购人送货通知,安排车辆将油品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由成交人承担,货物保险费由成交人承担。
\t5.3 成交人油品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应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t5.4 采购人委托成交人送货,在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一小时内验收;由使用单位接卸人员对成交人油品进行查验铅封,若铅封破损或不一致,使用单位不予收货。由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t5.5 对数量的异议,采购人应在卸油过程中或在运输工具离开前提出。
\t(1)柏泉铁矿、黑山铁矿
\t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为油罐车的,交接允差约定为±3‰。若数量差在3‰以内时,则以发货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多并超出3‰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结算数量;若发货数量比验收数量少并超出3‰时,以发货数量为结算数量。
\t(2)中关铁矿
经******发改委指导价折算1吨柴油约为1158升。
\t5.6 质量验收以合同承诺的标准为准,成交人送油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向使用单位提供该车柴油检验报告,未提供检验报告视为不合格,使用单位有权拒收。成交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不代表最终油品质量证明,双方各委托一名人员共同对每车柴油取样封存,样品留存一个月以上。
\t5.7 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封存油样进行抽检,合同期内前15次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从货款中扣除,如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使用单位可随时对成交人油品进行检验,所有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不受15次限制)。对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将共同封存的油样送往甲方所在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检验。
\t5.8 如采购人公司因生产调整造成用油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人有权减少柴油采购量。
\t6、违约责任
\t6.1 逾期交货:双方充分考虑出库、运输、装卸时间,成交人未按约定时间送货且原因非不可抗力,成交人承担相应责任,每逾期一天扣款10万元(在货款中扣除),同时对生产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间接损失计算方法以甲方当月平均日产量为依据。成交人出现逾期交货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及向其他第三方采购柴油的权力,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t6.2 成交人所供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成交人负责包换包退,并承担由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因调换或退货而造成延迟交付的,按逾期交货处理,同时对生产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t6.3 货物到达后,采购人未及时组织接卸,没有正当理由压车5小时以上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t6.4 采购人接收成交人提供的油品后,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导致油品质量、使用效能或出现异质等方面的问题,成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t6.5 经检验,成交人油品(样品)不满足质量要求的,不予结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t7、不可抗力
\t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不包含其他情况。
\t7.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应对方要求以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t7.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t7.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t8、其他要求
\t采购文件是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交人对采购文件响应的行为即视为完全同意采购文件所列内容,若成交人在接到成交通知后2日内,提出违背采购文件内容的条款或无故拖延,拒不签合同的,采购方可终止此次采购,另行采购。